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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业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2023-06-30  点击:[]



天津工业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四条 学院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国家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可以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学籍管理按照《天津工业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规定执行。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七条 学生应当支持学院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院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八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院管理。

第九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和学院声誉、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院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存在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条 学院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一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院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院批准。

第十二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三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社会实践根据《天津工业职业学院学生社会实践管理办法》执行。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十四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应自觉安排好上网与学习之间的关系,不得沉溺于网络。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天津工业职业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和相关公约,实施自我管理。走读学生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七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技能大赛、创新创业、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学院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具体按照《天津工业职业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天津工业职业学院三好学生评选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按照《天津工业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

第二十一条 学院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学生申诉

学生申诉按照《天津工业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36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2023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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