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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业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2023-08-21  点击:[]



天津工业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家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奖励范围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我市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奖励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三、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本学年内无违纪行为;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名额分配

根据天津市教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给我院的奖励名额,由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系部学生分布情况,提出我院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建议方案,报学院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后下达到各系部。

五、评审原则

1.国家励志奖学金施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

六、评审程序

1.成立学院评审领导小组、二级系部评审小组,结合评选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学院评审领导小组由学院分管领导任组长;系部评审小组由系部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相关部门或工作负责人、学生代表组成。分别负责各级材料的完整性、程序的规范性、条件的相符性。

2.广泛宣传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文件,按照评选条件,在民主评选的基础上,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并接受大家监督。

3.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系部递交个人书面申请。

4.各系部收到学生申请后,按照要求进行评审和推荐工作,并组织被推荐的学生候选人撰写个人事迹及填写相关材料,统一报送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系部推进候选人学生综合资料,进行审核,形成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评审领导小组审批。

6.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学院评审后的获奖学生名单以适当的方式,在全校范围内进行至少五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期内,全校师生如对评选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来电、来(信)访等形式反映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受理学生提交的异议材料,并及时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7.公示无异议后,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获奖学生填写相关材料,统一上报天津市教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奖学金发放

1.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获奖学生管理

1.各系部应加强获奖学生的管理和教育,积极组织获奖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2.获奖学生应积极参加学院各项活动、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走出校园、了解社会、培养技能、奉献爱心,发挥青年优秀大学生的榜引领作用。

九、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工业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作废,最终解释权归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中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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