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工业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及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资助范围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我市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全部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
 二、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资助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从2024年秋季学期起,本专科生(含预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3700元,具体标准由高校在每生每年2500—50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2—3档。我院按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为三等。一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43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370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3100元。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每生每年3700元。
 三、申请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名额分配
 根据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教育综合服务中心下达给我院的本年度国家助学金名额,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管理部)提出我院本年度国家助学金的评审方案,报学院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下达到各系部。
 五、评审原则
 1.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施行等额评审,坚持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 
 六、评审程序
 1. 成立学院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系部奖助学金评审小组。领导小组由学院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学生资助工作院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管理部)部长、副部长及各系部主管学生资助工作负责人组成。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管理部)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国家助奖学金评定工作。系部奖助评审小组由系部分管学生资助工作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辅导员、教师组成。分别负责各级材料的完整性、程序的规范性、条件的相符性。
 2.各系部要将国家助学金的评选文件进行广泛的宣传,按照评选条件,在民主评选的基础上,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并接受大家监督。
 3.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系部递交个人申请,填写《本专科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按照评选条件、程序,各系部进行评选工作后,系部对获得国家助学金资格的学生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统一上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管理部)。
 4.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管理部)对系部上报候选名单及综合资料进行复审,形成国家助学金评定建议名单,报学院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
 5.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管理部)将学院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批准获得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全院师生如对评选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来电、来(信)访等形式反映如情况属实,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管理部)应做出调整。公示无异议后,填报相关资料统一上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教育综合服务中心。
 七、受助学生管理
 1.各系部应加强受助学生的管理和教育,积极组织受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2.受助学生应积极参加到勤工助学、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中去,走出校园、了解社会、培养技能、奉献爱心,并积极用自己的劳动报酬补贴学习生活费用。
 八、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工业职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津工职院学[2021]66号文件作废,本细则由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管理部) 
 天津工业职业学院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管理部)
 2025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