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院对学生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学院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考察时间为六个月;
(二)严重警告,考察时间为六个月;
(三)记过,考察时间为十二个月;
(四)留校察看,考察时间为十二个月;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毕业班学生可给予留校察看半年的处分),从受处分之日起计算。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间由学生所在单位负责考察,要求受处分学生每学期至少两次向所在单位递交书面思想汇报。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良好表现,可按期撤销处分;察看期间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撤销处分;在留校察看期间,不思悔改或再违反纪律者,给予延长察看期或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顺延,也可以视其所犯错误性质的轻重给予延长半年或一年毕业的处分。
第六条 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各种评优、推荐及荣誉称号、奖学金的评选资格,受处分前所申报的各类奖励,截至处分生效之日尚未给予表彰的,取消表彰资格。
(二)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相应职务;
(三)学籍按《天津工业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四)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违反校规校纪应予以处分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可从轻处分。
(二)积极主动检举、揭发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或减轻的情形。
第八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经教育后拒不承认错误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或相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
(三)曾因违纪行为受过处分,第二次违纪时从重处分;
(四)在本院曾受过两次警告以上处分,第三次违纪时,一律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勾结校外人员作案;
(六)涉外活动违纪;
(七)违纪群体之首;
(八)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 处分管理权限、程序及申诉与复查
第九条 处分决定和处分材料的管理及报批程序:
(一)在我院正式注册的普通全日制学生处分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管理部)主管。
(二)学生发生违纪事件,一般情况下由所在系查证,查证时,应充分听取学生陈述和申辩,查清事实后,经所在系研究,提出处分意见并告知学生,按照要求填写学生违纪处分申请表、学生书写情况说明(检讨书)。所在系主管领导签署处分意见后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管理部)审定。
负责查证学生违纪行为的系必须提供处理学生的证据证明,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像、影像资料等;违纪学生的陈述、检查书等(必须提供);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证人签名的证言证词;学生所在系及相关部门的综合材料;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等。
(三)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系讨论决定,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管理部)审查,报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备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系提出意见,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管理部)审核,报主管院领导批准,报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备案;开除学籍处分,由所在系提出意见,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管理部)审核,开展合法性审查后报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讨论决定。
(四)跨系的学生违纪违规事件,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管理部)牵头处理。
学生受处分之前和受处分之后,学生所在系应及时通知家长,以便配合教育,学生的处分决定将放入学生本人档案。特殊情况也可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管理部)直接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根据学生违纪性质,在下列情况下,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管理部)与相应部门联合审核。
(一)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还涉嫌违反刑法或治安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由保卫部门会同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管理部)、学生所在系联合调查,经院保卫部门认定后,学院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对需要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违纪行为,报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学生违反学籍管理规定、学生考勤管理规定、考场规则等教务管理规定,由教务处认定后,按有关程序处理。
第十一条 对学生发生的违纪行为,保卫部门或学生所在单位应及时进行调查。
违纪行为属于保卫部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由保卫部门负责调查违纪事实,并在调查清楚后,及时将学生违纪材料的原件及相关证据送交违纪学生所在单位处理,该单位应在收到相关材料一周内向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管理部)提交违纪学生的情况报告及处理建议。
违纪行为不属于保卫部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由学生所在系负责调查违纪事实,该系应在10日内作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管理部)。
第十二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填写谈话记录。
第十三条 处分决定作出后,由违纪学生所在系的学生工作主管部门将处分决定送交学生本人或代理人,由学生本人或代理人签字(一式四份)。拒绝签字的,由所在系送交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学生所在系记录在案。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作出后5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学院给予办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受处分学生承担。
第十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在党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受理学生对学院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等处理有异议的或对给予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提起的申诉。
第十六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七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要求终止留校察看,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所在系将申请人留校察看期间的表现情况及是否同意按期终止或提前终止留校察看的意见提交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管理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管理部)和违纪学生谈话、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决定。
第十八条 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院、学生所在系或班级范围内公告,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所在系要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管理部)决定是否公告。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一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言论和行为,不得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院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扰乱社会、学院秩序。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组织进行非法宗教、迷信活动。
(六)泄漏国家秘密,造成严重后果。
第二十三条 违反国家法律规范被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治安拘留)、司法拘留(民事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触犯国家刑法,被处以刑事拘留或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其他情形者,学院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作如下处理:
(一)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勾结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肇事者,从重处罚,一律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黑社会或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帮派团伙者,一律开除学籍。
(二)打架者:
1.先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参与打架两次以上者或造成恶劣影响者,一律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者:
参与打架斗殴,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作伪证者:
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参与打架的当事人进行非组织活动,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或组织他人提供伪证,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知情而故意提供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
1.未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打人致伤者,除给予处分外,均需赔偿受害者的医疗费和营养费、误工费及其他损失。如不按期赔付,则给予加重一级处分,后果严重的送相关部门处理。
(八)酗酒或借酒寻衅滋事,败坏校风、名誉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语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威胁他人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在校园携带管制刀具、各种枪支,除由学院托管刀具、枪支外,还将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报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按国家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作案价值在1000元(不含)以上者,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盗用他人证件(学生证、身份证、工作证等)、信用卡、存折等,冒领他人财物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盗用他人账号、证件、饭卡等进行上网、借用图书资料及消费等活动者,除赔偿当事人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将他人奖学金、助学金或公款(包括学生活动经费、班会费、社团会员费等)据为己有或予以挪用者,除追回相关款项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伪造证件、证书、证明等骗取财物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作案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协同作案者作案,或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抢夺或敲诈勒索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故意损坏、偷盗馆藏图书者,除按图书馆有关规定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或违反学院有关管理办法者,除按价赔偿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旷课累计达24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达36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达48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累计达6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累计达72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旷课累计达72学时者,对于与家长沟通后,在学院和家长共同教育下确能深刻认识错误,决心悔改者,并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证实后,则可考虑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因旷课连续两次(含两次)以上受处分者,根据两次(含两次)以上累计旷课学时加重处理。对无故旷课虽未达24学时,但影响较坏,认错态度不好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未请假(含请假未经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将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八)伪造医院诊断书、请假单,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医院诊断书、请假单,欺骗学院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未按时报到、注册,无特殊情况者,根据晚报到、注册的天数折合成学时数,给予相应的处分。
(十)旷课不仅指课堂缺席,也包括实训、实习、毕业设计、劳动、军训、政治学习等方面缺席。
第二十九条 对于在考试中有作弊或其他违纪行为者,按照《天津工业职业学院考场规则》《天津工业职业学院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视其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属于考试违纪或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者,有违纪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有违纪情况之一且不听劝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或累计违纪两次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考试(考核)作弊或考试(考核)过程中协同他人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重修机会。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者,视考试等级及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作弊、窃取或扩散试卷或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对有以下扰乱学院教学秩序行为者,视其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发表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有伪造、买卖并使用证件、证书、证明、成绩单等扰乱学院教学秩序、损害校风学风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作为自己的毕业设计(论文)内容,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发生有损大学生形象行为,违反社会风纪,损害社会公德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如有悖社会伦理道德之行为者(乱伦或与多名异性发生关系等)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嫖娼卖淫、强奸或强奸未遂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校内外有流氓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宿舍或公共场所乱写乱画,张贴下流淫秽字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学院作息规定,未经学院批准,晚归、夜不归宿、在夜间住宿纪律检查中弄虚作假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从重处分,擅自外宿期间所造成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不遵守学院公寓门禁时间,强行外出不听劝阻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宿舍酗酒或酗酒后晚归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未经批准进入异性公寓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在宿舍带头起哄,影响他人学习与休息,或砸酒瓶、向窗外扔杂物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违反安全规定,宿舍内使用大功率电器、使用明火餐饮或照明,给予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反学院控烟条例,宿舍内严禁吸烟,在宿舍内吸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未经家长确认及学院允许,私自在校外租屋居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经学院处分后仍不改正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未经学院批准,私自更换宿舍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十五条 留宿校外人员,经批评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态度恶劣者,给予记过处分。留宿异性者,一律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宿舍内务管理规定经教育而不改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课堂规则,上课穿背心、拖鞋、赤脚,经批评教育三次以上仍不改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禁止在校园公共场所吸烟,一经发现,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第二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三次警告处分,第四次记过处分,对违反规定,不听劝阻者,态度恶劣者加重处分。
第三十八条 毕业生离校有破坏公物,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者,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并通报家长及接收单位。
第三十九条 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一般参与或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为首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其他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五)参与赌球等网络赌博,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条 严禁吸毒、贩毒,违者一律开除学籍,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违纪行为,造成一定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学院宿舍管理有关制度。
(二)拒绝、阻碍有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三)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
(四)不尊重教职工,有侮辱教职工人格言行,甚至殴打教职工。
第四十二条 使用互联网违纪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发表、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2.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
3.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校园秩序;
4.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5.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
(二)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活动,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盗用他人账号,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私自转借、转让用户账号造成危害,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不按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擅自接纳网络用户或接入商业运营的互联网,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三条 对不配合、不履行疫情防控要求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参与不实言论等妨碍疫情防控信息传播,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不配合、不履行学院、属地、所在区域各类传染病防控要求和措施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工业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同时废止,学院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