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教委关于对普通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减免杂费的有关事项的通知》(教财[1995]3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天津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津政令第25号)《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天津市政府令第38号),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校生,不包括休学和保留学籍的学生。
第二章学费减免对象及标准
第三条 孤儿,减免全部学费。需提交双亲死亡证明,民政部门、街道居委会或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第四条 烈士子女,减免全部学费。需提交父亲或母亲的《烈士证明书》。
第五条 天津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减免学费的50%。需提交户口本、天津市最低保障家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低保金最近6个月领取记录等材料。
第六条 学费减免每学年只能申请一次。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在办理减免手续的同时,需交清余下应交纳的费用。
第三章审批流程
第七条 学生本人于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天津工业职业学院学费减免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辅导员审核,各系部研究确定、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填写《天津工业职业学院学费减免汇总表》(附件2)一并报学院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管理部)复核确认无误后,上报学院审批,审批通过后由财务处统一办理收缴或退还学费,学生个人的相关材料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管理部)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存档。
第四章注意事项
第九条 凡在学费减免期间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学校取消其减免资格,需全额退还减免的所有费用。
第十条 对在减免学费工作中弄虚作假的部门和个人,除全部退还减免的所有费用外,还将视其情节轻重对有关部门责任人和当事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学费减免每学年只申办一次,当年批准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二条 二级系部要将享受学费减免学生作为分类管理对象,进行及时关注、教育和帮扶,有问题及时向学院资助中心和有关部门反馈。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管理部)解释。
附件:《天津工业职业学院学费减免申请》(附件1)
《天津工业职业学院学费减免汇总表》(附件2)